山东法制传媒网:(王东)正月十四清晨,一起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执行案件双方被江源法院执行局约到法院接待室,被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办案法官于2021年12月份将双方约至法院接待室,王某提供财产线索称周某驾驶一辆奥迪牌轿车。周某称该车系他人抵债给自己的车辆,并未登记过户,当时因周某称母亲患癌症需要用车治疗,王某便放弃了对车辆的执行,双方达成了和解,约定周某于2021年小年前给付王某人民币5000元。
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提出拘留申请,最终被执行人自愿将车辆出卖以偿还债务。农历新年过后,周某仅给付王某1000元,剩余执行款36000余元。正月十四日,办案法官再次将双方约至法院接待室,依法将周某实际持有的车辆扣押,委托申请人王某保管车辆,行车证和车钥匙交由法院保管。双方约定在两个月之内可自行联系买家商谈卖车事宜,卖车款用于偿还王某债务,周某负责配合履行过户手续。如两个月内车辆未能卖出,则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车辆扣押后,王某称心里的石头忠于落了地,感谢执行法官采取扣押措施,承办法官督促双方尽快促成车辆出售事宜使案件款项得以执行到位。(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