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宗倩宇 张帅)山东阳谷七级镇村民翟某因和两个邻居有矛盾无法解决,将自己门口大路竟用砖垒砌,从中间堵死,造成大路无法正常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七级司法所与调委会多次调解后,村委承诺,村里如果安排宅基,首先给翟某安排一处,同时对他的两个邻居进行谈话,做通翟某的思想工作,解决矛盾,使其村内道路恢复通行。此次调解,消除了村民间的矛盾,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让村民在节日期间,也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司法局七级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