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徐恩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梅河口法院提示您
盗窃之心不可有
防盗之心不可无
经典案例:近日,梅河口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住宅工地内配电间及架桥内铺设的塑铜线3000余米和铜电缆48米,并卖给废品收废站,获得赃款4700元。经相关部门鉴定,李某某所盗窃的财物价值30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偷盗电缆判刑标准 :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不管盗窃物品数额大小都可能被定罪处罚。如果是盗窃没在使用中的电缆:涉嫌盗窃罪,数额达到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时涉嫌盗窃罪,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各单位要强化自我防范意识,在出入口、偏僻角落、仓库、配电室等重要部位,要通过安装防盗网、监控探头等技防、物防设施,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水平。特别要加强日常值守和巡查,夜间防范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注意对可疑人员、车辆的发现。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收购来历不明的金具、电缆等物品,且对收购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避免为嫌疑人的销赃提供便利。(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