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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靖宇县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于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但社会公众特别是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却未发生根本改观,加之中国传统节日新年的临近,酒后驾车导致的危险驾驶案件依然呈高发态势。近日,吉林省靖宇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下,醉酒驾驶宗申牌蓝色摩托车,该车已于2016年9月2日强制报废,行驶至靖宇县花园口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酒精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100ml。
 
  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报废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全部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靖宇法院再次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