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伟)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强制执结一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申请执行人某物业公司一次性执行到位物业费2241元。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项某分别于2011年8月31日、2013年10月30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住宅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35元。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2241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项某以楼顶漏水、墙体潮湿、门锁损坏、积雪无人清理为由一直没有缴纳,无奈诉至江源林区基层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项某立即给付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241元、违约金1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项某拒不履行,于是某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局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项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项某沟通、调解,对其耐心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项某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项某银行有存款后,执行干警立即依法进行冻结并强制划拨了执行款人民币234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强制执行完毕。
生活中,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等问题虽然客观存在,但也不能成为其拒缴物业费的合法理由,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的义务,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如有瑕疵和不足,业主应及时通过有效的沟通解决问题。对业主的合理要求物业公司也应当及时回应并尽最大努力改善自身的不足,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