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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青河县人民法院:未约定期限的担保 犹如昙花一现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蔡文伟 李秀媛)近日,新疆青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徐某诉李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年7月23日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某从原告徐某处借款2万元,使用期限2个月,即2020年9月23日借款期限届满。到期债务不偿还,担保人何某偿还。到期后,债务人未清偿,徐某便起诉至法院。青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对借款事项达成合意,原告徐某实际交付借款,被告李某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遂判决借款人李某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何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示,在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未约定保证期限的除特殊情况外保证期限均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这六个月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主张还款,否则保证人会因保证期间已过,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应及时抓住这稍纵即逝的保证期间,以便更好保护自己的权益。(新疆青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