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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菜商因同时抢山野菜而大打出手 法院判决赔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武小雅)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潘某前妻和原告高某是相邻的两位菜商摊主,一日,潘某同高某同时看好了一批山野菜,二人因抢山野菜而发生了口角。而后,高某向被告潘某前妻告状,潘某与前妻发生了些口角,一气之下,拿起扩音器打在了高某的脸上,后经诊断,高某身体上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在当地医院治疗17天,花费6068.51元。此次打架事件,被告潘某同意赔偿高某损失,但潘某患有脑梗死后遗症,一直在前妻家吃住,已无经济来源为由,未赔偿高某损失,故高某将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0090.19元。
 
  法院判决:
 
  原告高某与被告潘某因琐事产生纠纷,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的后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潘某的行为已侵害原告高某的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潘某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797.7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
 
  和谐社会不会凭空产生,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共建共享。大和谐要从小和谐做起,要积极倡导邻里和谐,做到利益面前多让步,困难面前多援助,处事不当多致谦,关系不和多改善。切不可一时冲动,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