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眼看着孩子上学报名时间临近,张某却因房子无法过户而犯了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张某为了让孩子顺利上学,在二道江区购买了一处学区房。2017年11月24日,郝某(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郝某将其位于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立新路某小区一处建筑面积58.04平方米的房屋,以人民币90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签订完买卖合同协议之后,张某给付郝某房款80000元,双方约定待房屋能办理过户时,郝某配合张某办理房屋过户,过户完之后张某再将剩余的10000元给付郝某。双方签订完协议后,郝某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钥匙交给张某,张某办理入住。
但因该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犯愁了,明明有房屋却因为没有房产证孩子不能顺利上学,无奈之下,张某将郝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庭审中查明,郝某与其前妻杨某于2000年4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2年11月5日在通化市二道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关于财产分割有约定,约定房屋归郝某所有,后杨某又出具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声明杨某与郝某于婚姻期间购买面积为58.04平方米房屋,杨某放弃该房屋产权,此房屋产权归郝某单独所有。房屋没有争议,郝某又将房屋以90000元的价格卖给本案原告张某。
承办法官审理后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在庭审中向双方释明虚假诉讼应承当的责任后,考虑到张某的需求,选择当庭宣判,判决内容为: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签订的位于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立新路某小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当庭宣判后,张某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并表示孩子能顺利办理入学手续是家里最重要的事,同时张某表示对法官的司法为民精神表示感谢。(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