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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两次起诉离婚,法官温情调解止纷争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于聪)“家是最小国,国有千万家”,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极端事件。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邵法官妥善处理一起离婚案件,在关于孩子抚养问题中耐心细致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既避免了离婚后孩子遭受二次伤害,也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近日,刘某来到柳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据了解,刘某与丈夫徐某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最终破裂。这是刘某第二次起诉离婚,前一次由于被告徐某不同意离婚,且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婚生子年幼,故未准予离婚。如今,刘某再次起诉,因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不方便线下开庭审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官决定采取互联网庭审方式开庭。
 
  庭前,邵法官深入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对于婚姻存续的态度及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想法,并尝试进行初步的调解工作。但由于被告徐某的工作原因,沟通不是很顺畅,调解未能顺利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诉,二人充分表达各自的想法,双方均有离婚之念,但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法官希望双方当事人从家庭、子女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问题。在法官的耐心细致劝说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与徐某离婚,孩子由徐某抚养,鉴于刘某暂无经济收入,暂时不用支付抚养费,债务各自承担。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柳河县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涉及婚姻家庭、抚养赡养等“小案”有很多,这些都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大案”。正是这些矛盾纠纷的化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获得感,也是为群众办实事的直接体现。
 
  法官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