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武小雅)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损失共计人民币8801.65元。
一日傍晚,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张某一同吃饭,当晚还有徐某的雇主刘某,被害人张某与刘某在席间发生了言语冲突,被告人徐某在劝说过程中情绪愈来愈激动,冲动之下,到饭店的厨房拿起来一把菜刀朝被害人张某连砍三刀,均砍中头部,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徐某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246.55元。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在受到伤害治疗期间因有固定收入,且误工期间单位正常发放工资,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惩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诉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寄语
害人者必害已,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冲动是魔鬼,要把握住不良的心理因素,遇事多一点忍让,待人多一点宽容,不为无谓的面子争斗,不因一时之气伤害别人或被别人伤害,理智、冷静地处理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冲突,人与人之间才能更加和谐友好。(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