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邵文博)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谢某的长子谢某某骑摩托车将原告女儿张某某撞倒,导致张某某脸部被划伤。4月12日,原告与被告合计赔偿事宜时,因被告谢某不同意赔偿,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原告被二被告打伤。原告到医院住院5天好转出院后,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相应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均未能采取冷静的态度和正确的方式及时化解矛盾,而是相互争执,且争执过程中两被告将原告打伤。对此,双方处理矛盾的方法均不当,双方均有过错。
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调解员耐心细致做好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工作,指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二被告赔偿原告4300元医疗费,原告张某当庭提出撤诉。至此,该案纠纷一次性解决。
群众利益无小事,矛盾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不好的社会效果,中心法庭在日常审判中采取多途径多举措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在调解中还注重法、理、情的统一,尽可能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真正让每一位案件参与者感受到司法的正义和温度。(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