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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富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加强禁毒宣传  提升禁毒意识
  ---陕西富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山东法制传媒网:(贺金霞)6月25日,陕西省富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4日,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吸毒人员王某进行甲基苯丙胺尿检呈阳性。经查,王某吸食的冰毒是从被告人唐某(微信“阿伟”)处购买的。当日23时许,王某用微信再次联系唐某购买冰毒,并向唐某微信支付毒资1200元,唐某随即联系其上线“即兴”,并向其微信支付毒资900元后购买冰毒0.998克,从中渔利300元。“即兴”收取毒资后,将藏匿冰毒地点的“手机定位”和现场概貌照片用微信发送给唐某,唐某又转发给王某,并在微信上指引具体位置,王某在唐某指定的地点取得冰毒(0.998克)后,用微信拍照告知唐某。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贩卖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又查明,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唐某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唐某系累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9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和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富县法院公开审理该起贩卖毒品案件,既积极传播了禁毒意识、禁毒理念,又进一步提升了广大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思想意识,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创造了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陕西富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