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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打击毒品犯罪 共建健康家园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加强禁毒法治宣传,在国际禁毒日前夕,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至15日间,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其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家中,先后三次向张某某贩卖盐酸哌替啶(杜冷丁)36片,每片50mg,合计1.8g,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余元,所得钱款均被其用于日常花销。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盐酸哌替啶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近年来,法律虽然对毒品犯罪设置了严格的刑罚,但仍有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时,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以涉毒案件的审理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窗口,提醒广大群众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增强毒品防范意识,远离毒品、珍惜生命,营造良好的全民禁毒氛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