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若昕)2021年4月19日,对于申请人苏同学来说是个并不平凡日子,在这一天他选择通过网上立案方式,向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要求小赵要求赔偿电车价款4350元。而此案也并非是简单的物品损坏或丢失赔偿案。
经了解,苏同学系在校大学生,为勤工俭学,于2020年7月14日通过某招聘网站联系到自称“美团”公司的工作人员,并表达了想要兼职一个月(7月到8月)的需求。双方通过微信交流,“美团”公司招聘人员表示兼职需自备送货用的电车,若没有电车可以帮助苏同学租赁,并称租赁需超过三个月,剩余时间可以帮助转租,共计使用三个月后便可归还。
5日后,苏同学便在该人的帮助下与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电动车的合同,租赁时间为三个月。9月19日,经同批人介绍,苏同学将不用的电动车租赁给从梅河口来到沈阳打工的小赵,并缴纳了100元中介费。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该车在被小赵使用的过程中被盗走,小赵向公安机关报案(现该案件仍未破获),而苏同学赔偿了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电车款。
双方当事人均为刚刚成年走进社会的孩子,涉世不深,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为了让这两个孩子都能得到满意结果,法官助理赶往沈阳充分听取双方主张,从情理法三方面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于4月21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小赵赔偿车款3500元(已给付)。而在调解结束后,调解人员并没有因案件结束而放弃对于事件的关注,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已经梳理案情,下一步将与相关机关积极沟通,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法官有话说 #
法律风险提示:
1.招聘工作要求求职者自备驾驶工具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招聘者为求职者介绍车辆租赁公司,淡化求职者租赁车辆的风险,甚至引导、欺骗求职者进行贷款投入,许诺违反租赁合同内容的承诺,就容易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造成求职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2.以租代买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求职者租赁车辆十个月之后拥有车辆的约定,就是一种以租代买,其实质是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这当中主要的法律风险在于,作为承租人,在承租期没有届满之前,车辆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承租人只拥有车辆的使用权。而校园兼职的目的是勤工俭学,对于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都十分薄弱,故此,引导这些求职者进行租赁会给求职者造成巨大的法律风险。
3.招聘人员管理混乱,既充当招聘者,又是车辆租赁的中介方,并从中收取利益。在合同签订中口头约定与纸制合同中多处矛盾,且制式合同并无公司公章,难以确定合同的真实性。
4.犯罪风险,整个交易过程中具有存在诈骗以及盗窃的风险。(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