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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喝酒不是理由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俐苹 王征文)KTV作为大众休闲娱乐的场所,被人们所熟知。有一部分人经常在酒后到KTV消费娱乐,因喝酒导致的打架斗殴并不少见。
 
  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西某在KTV门口因琐事与刘某发生口角,将被害人击打致倒地,造成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西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除了根据本案社会危害性较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外,鉴于西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