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许笑笑)随着林区普法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乱砍乱伐、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现象正在逐年减少,但仍有少数不法分子抱有侥幸心理,“砍点烧柴”、“打个野味儿”,以为数量少就可以不被察觉,一而再再而三的触碰法律底线,面对这种破坏国家资源的行为,法律必将让其尝到严重“苦果”。
家住吉林省汪清县复兴镇的李某某因盗伐林木于2015年、2019年先后两次被汪清森林公安局进行行政处罚,本以为李某某会改过自新,可没想到他竟又对野生动物下了“黑手”,2021年初,李某某以食用为由,在汪清林业局浪溪林场内,利用自制铁丝猎套套死野兔一只。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杀的野生动物是韩国野兔,依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确认野兔价值人民币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免1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野生动物不仅是一种自然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时刻谨记人类只是大自然的一部分,而不是主人,希望我们共同关爱、呵护野生动物。任何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野生动物,坚决抵制非法猎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共同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构建林区生态和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