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美麟)“赵法官,要不是你们认真负责,跑了一次又一次,恐怕我现在都找不到被告……”于某感激的对赵法官说道。
【案情经过】
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马某于2006年5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购买登记在马某名下的房屋一处,同时协议约定在办理房照过户时,由刘某、马某协助于某办理。此后于某欲为该房屋办理房照时,刘某、马某已更换电话联系方式,始终找不到人,故于2021年3月4日诉至法院。
本案受理后,本着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对每个案件认真负责,赵法官多次到公安局、政务大厅、派出所查找刘某、马某的下落,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联系上刘某、马某。在赵法官通过明法释理不断做二人的理想工作后,最终刘某、马某从外地赶回协助于某把房屋过户手续顺利过户完成。
通化县法院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以来,民事庭将队伍教育整顿和落实为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本案在赵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让当事人于某推迟15年心头大患,从立案到撤诉仅用五天的时间就化解了,这充分的体现了法院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为人民着想、对人民负责的本色。(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