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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不能执行?执行法官:别太天真!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高彦辰)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老赖”拿“唯一住房”作为挡箭牌,认为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际上,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在一些条件下仍然可以成为法院的执行标的。
 
  2019年7月,被执行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2976.9元。判决书生效后,李某依法服刑,但赔偿款始终未交付给陈某,无奈之下,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通过实地走访、网络查控等多种途径,发现李某名下有一套房产,承办法官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对其采取查封措施,当法院查封该房产时,李某的母亲郝某找到承办法官,认为该房产为李某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查封。于是,承办法官对郝某进行明理释法,向其讲解相关法条,并告知其利害关系,经法官的耐心释法后,郝某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郝某就该案承担连带责任,偿还陈某赔偿款,在清偿所有赔偿款后,法院依法解除了被执行人李某房屋的查封,至此,该案执结。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小编想说: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既要有勇于承担的行动,又要有敢于承担的态度,以任何手段、任何方法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拖延执行,最终都将会被法律戳破,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每个公民最正确的处世之道。(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