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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搭柱脚、架条触犯法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夏艺菱)近日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速裁审理了两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000元。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2020年8月到泉阳林业局明水林场9林班23小班内,用手锯砍伐2株椴树,用于自家玉米地边当柱脚使用。
 
  被告人马某某,在2020年6月到泉阳林业局北岗林场29林班18小班内,用镰刀砍伐5株水曲柳做架条。
 
  经鉴定,二被告人采伐的椴树、水曲柳树均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案发后,二被告人分别与受损单位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并交纳保证金取得了受损单位的谅解。
 
  两起案件的开庭审理,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小编有话说:近年来,在林区各类毁林案件中,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占很大的比例。保护好国家的重点保护植物资源,是当下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森林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宣传保护力度,形成良好的环境氛围。保护好我们共同的的绿色家园,真正做到让青山常在,绿水长流。(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