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也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但偏偏有人对此不以为然,年过半百的王某与侯某怎么也没能想到,竟会因为无人养老,而与自己的五个子女对簿公堂。
原告王某与侯某膝下共有五个子女,由于二人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侯某因病生活不能自理,二人每月的退休金已经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亟需子女生活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保障,但五个子女却因为赡养费等问题相互推诿。无奈之下,王某与侯某一纸诉状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共同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
二道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候某二人年事已高,身体多病,且医疗费用较高,生活困难,子女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故王某与侯某请求各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后,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各被告每人每月给付王某与侯某赡养费200元。
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孝敬老人不仅是我们每一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一种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父母含辛茹苦养育子女,到了晚年当安享天伦之乐,身为子女,不但要给予父母物质生活的满足,更要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
小编想说:每个人都有变老的一天,你今天对待父母的态度,也许就是明天孩子对待你的态度。善待老人就是善待自己对父母始终保持感恩的心,老人们如果遇到子女不肯赡养时,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法院会为每位老人提供保护和帮助。(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