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于松果 张芝宝)近日,在山东沂水打工的蒙阴县小伙伊某某酒后开车与别人起纠纷,被沂水交警当场查获。
今年31岁的蒙阴县野店镇某村小伙伊某某,在沂水县某某饲料厂上班。2018年7月27日01时许,喝酒后开车的伊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沂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伊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随请求沂水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出警查处。接警后,中队民警迅速出警。经调查发现,当日零时许,伊廷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东一环良子足浴会所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派出所出警民警发现。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伊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17mg/100ml。后抽取血液送往临沂市公安局检验鉴定。经鉴定,伊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8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山东沂水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