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湖北江陵县人大薛文新一行到访国联股份玻多多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民生 > » 正文

与聋哑女婚约不成 上门女婿诉请返还彩礼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刘杰)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原被告典礼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李某到被告叶某家居住生活仅月余,后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叶某及其父母至新蔡县人民法院,请求三被告退还彩礼款48660元及“四金”,该案经新蔡县人民法院孙召法庭张建华法官调解结案,原被告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叶某经人介绍于2016年定婚,见面礼1000元,2016年正月经媒人送彩礼款11000元,2016年8月初六送日子给被告拿彩礼36000元、“4金”(含金项链、吊坠、戒指、耳环),二人于2016年8月初九举行婚礼,下车钱660元。原告到被告家居住生活只有一个多月,被被告撵走至今,三被告分文不退彩礼款,原告无奈只好起诉。
 
  三被告辩称,被告叶某系聋哑人,媒人将叶某的基本情况都介绍给李某,双方对这桩婚事都很满意,遂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典礼,李某到叶某家生活。不久,李某公然毁约,嫌弃叶某,不肯与叶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提出退婚,给叶某身心带来极大伤害,从公序良俗的角度讲,彩礼不应退还。彩礼是李某及其家人自愿给付,李某与叶某典礼已两年,除购买嫁妆外,剩余彩礼已在李某、叶某共同生活期间消费完毕,且见面礼、下车封子、4金均属于赠与性质,依法不应返还。
 
  承办法官张建华意识到该案件的特殊性,力促原被告进行调解,经张建华法官反复的释法析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退还原告李某四金(含项链、吊坠、戒指、耳环)及彩礼款20000元,原告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河南省新蔡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