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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在用生日当密码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葆华 魏粲)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因受害者人用自己的生日做了银行卡的密码,被盗刷180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阿某、麦某捡到受害人朱某某丢失的钱包后,发现不仅有银行卡、社保卡,还有身份证等物品,遂产生非法占有的念头。二人商量后到附近自动取款机试出受害人出生年月为取款密码后,计划取走卡内余额,由阿某负责取钱,麦某在外等候。被告人麦某提出,为不被监控拍到要进行换装,遂回家拿了一个太阳帽交给阿某使用。为掩人耳目,被告人阿某戴好太阳帽和口罩,二人一起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处,麦某在门口放风、阿某则进去从受害人银行卡中分六次合计取款18000元,出来向被告人麦某谎称仅取出2000元并分给其500元,随后丢弃了受害人所有卡片。阿某挥霍了5980元、剩余11520元藏在家中。破案后,受害人的12020元损失已追回,其余的5980元损失未追回。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麦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骗取银行卡内存款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阿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麦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从犯作用。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阿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阿某、麦某返还受害人朱某某的598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的,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法官提醒
 
  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请勿将银行卡和身份证放置在一起,也不要将出生日期、手机号码、6个1、6个6、6个8、123456等易被他人破解的信息作为银行卡的密码,避免给犯罪分子取款和消费大开“方便”之门。
 
  供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