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全力整治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低,以及闯红灯、逆行、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等“五类重点违法”突出问题,全力打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六十九条规定: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骑行戴头盔平安把家归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一旦发生事故,头部直接与坚硬的路面碰撞,无异于以卵击石。
来源|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