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谢玲玲 王少阁)“醉驾入刑”十余载,“酒后禁驾”早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总有人罔顾法律红线,将高速公路变成危及生命的“冒险场”。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最终因自己的侥幸心理付出惨重代价。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2日,王某前往岳普湖县朋友张某家中聚餐。饭桌上,两人开怀畅饮喝了6瓶啤酒。酒足饭饱后,王某突然想到喀什市还有急事未办理,明知自己已饮酒,仍心存侥幸发动车辆,径直驶入高速公路。深夜的高速路上,一辆晃晃悠悠的汽车在车流中穿梭,犹如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
当王某驾车行至喀麦检查站卡点时,执行民警敏锐察觉到异常,迅速将其拦截检查。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87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王某的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考虑到王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预交罚金,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
高速公路车速快、突发情况多,醉驾司机的判断力和反应速度严重下降,一旦失控,后果不堪设想。根据数据统计,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死亡率是正常事故的7倍,而高速醉驾更是可能引发连环惨剧。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酒精会蒙蔽双眼,但法律不会放过任何违法行为!无论事情多紧急,都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平安抵达,才是对自己、家人和社会最大的负责!(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