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违停危害颇多
小则引起道路拥堵
大则导致交通事故
为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近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严查禁停路段违法停车行为
此次行动,各大队针对辖区市民反映乱停车问题严重的区域重点开展整治,行动中,民警坚持“边整治、边宣传”的方式。一方面,向居民及驾驶人耐心讲解违法停车的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识;另一方面,对驾驶人在场的进行教育并劝离,对劝导后仍不驶离或不在场的车主进行严肃处理。
关于机动车的停放规则
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夜间或者在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下一步
济南交警将深化
全市城乡道路交通治理提升行动
继续加大对违法停车的整治力度
希望广大驾驶人都能做到
依法停车 文明出行(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