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郯城交警最新公告!
2024-12-13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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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予以公告:
2024年9月24日6时57分,崔深圳(身份证号4114031998****8410)驾驶牌号为无的普通摩托车行至郯城县泉源镇长埠岭村,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2024年10月16日17时50分,王士强(身份证号3713221987****1730)驾驶牌号为鲁QG0**N的小型轿车行至X003郯城临泉线郯城县李庄镇株柏村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24年10月17日6时37分,樊士冬(身份证号3713221983****3413)驾驶牌号为鲁Q33**9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郯城师郯路与府西路交汇,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24年10月19日16时19分,徐进谟(身份证号3728231969****8339)驾驶牌号为鲁Q65**G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S318省道13KM+100M,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