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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交警开展电动自行车常态化整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为加大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力度,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山东东营交警即日起在中心城区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重点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查处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等交通违法交通行为,对违法人员将依法进行严格处罚。

  整治重点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两项违法行为。

  整治措施

  一、加强路面警力部署。以城区主要交通路口路段、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小区周边道路为重点,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多发路口路段、多发时段警力部署,除值班人员外,其余警力最大限度参与路面执勤。

  二、加强路面执法管控。通过设置固定检查点,加强交通高峰执法查处,交通平峰期开展巡逻管控,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戴头盔、闯红灯两项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查纠力度,持续整治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

  重点加强外卖送餐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突出点餐集中时段和城区次干道、支路的巡逻管控,对闯红灯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教育一起,保持严管态势。

  三、加强源头安全管理。加强外卖送餐、共享单车等服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交通安全隐患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推动哈啰等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做好头盔配置和摘盔断电措施落实工作。

  积极与教育部门对接,对接送学生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管理,协调教育部门发放倡议书,有效提升头盔佩戴率。

  四、加强宣传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两微一抖”等媒体平台,以专题曝光、以案说法等方式曝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和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教育震慑力度。

  充分借助商业网点、公交车站等户外显示屏,单位、小区电子屏滚动播放安全教育宣传片和整治行动标语。

  对学校、企业、建筑工地、劳务市场等重点领域进行全覆盖宣传,将安全管理理念宣贯至重点人群。

  处罚标准及依据

  1、驾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罚款20元

  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罚款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来源:东营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