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予以公告:
吴帅(驾驶证号:371327****0014,违法时间:2023年12月06日,违法事实: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告知事项: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被告知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地址:莒南县南环路万达兴集团院内违法处理办公室)处理此次违法行为,逾期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送达后5日内向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