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媛鑫)5月28日,在吉林省通化县法院快大茂人民法庭家事审判庭内,宋某将2000元现金交到了王某的手中,一起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在此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情回顾】
事情源于5月24日,被告宋某骑二轮电动自行车过街的时候,撞了过斑马线放学的原告庄某,致使庄某受伤。经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因为当时庄某着急回家,双方各自离开了。隔日,被告宋某陪同原告庄某以及庄某的妈妈王某一起去检查,未发现身体有任何问题。检查后原告出现上课精神恍惚,身体不适等情况。王某又一次带领女儿去检查,第二次检查后,被告认为第一次检查未发现问题,又产生费用,实属不合理。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后庄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向快大茂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通过与双方沟通,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赔偿数额。调解过程中,王某认为宋某有错在先,在斑马线撞人了,没有第一时间找孩子家长就走了,是撞人逃逸。宋某则表示,她在第一时间问了庄某身体情况,原告说没有身体情况,确认没事情才走的,后来一起去检查,也没有任何问题,原告又一次检查,就是多此一举,有讹诈她的嫌疑。充分掌握双方情况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积极组织调解。承办法官耐心与双方反复调解,详细分析利弊,积极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该起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宋某于2013年5月28日支付2000元,于是就发生了上面的一幕。
近年来,通化县人民法院快大茂人民法庭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不断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寻求纠纷解决最优方案,为打造安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推动县域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