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淄博博山交警查到两名“酒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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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兖州交警:严查酒驾醉驾 守护夏季道路交通安全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7月25日晚,继续以“夜查”严管模式开展集中行动,严查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好安全“守护人”。
 
  行动当日,共查处酒驾2起、醉驾2起。‍
 
  行动中,交警大队始终保持对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的高压严打态势,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分析研判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规律特点,在九州路、建设路等路段设立检查点,对过往车辆实行逢车必查,对存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现场用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同时,面对面向驾驶人宣讲酒驾醉驾的危害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提醒大家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拒绝酒后驾驶的自觉性。通过此次行动,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辖区道路交通环境。
 
  法规链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驾现象屡禁不绝,不仅给驾驶员本人及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同时也扰乱交通秩序,给他人和社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安全无小事,守法平安行!
 
  兖州警方将持续开展对酒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整治行动
 
  请广大驾驶人切莫心存侥幸
 
  严禁酒后驾车
 
  时刻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
 
  不仅自己要做到酒后不驾车
 
  更要提醒、监督身边人不酒驾
 
  文明守法,平安回家‍(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