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淄博博山交警查到两名“酒司机”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交通 > » 正文

山东青岛即墨交警持续开展“曝光”行动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黄谦益)为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山东青岛即墨交警持续开展“曝光”行动,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现对辖区2起危险交通事故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珍爱生命,拒绝危险驾驶。
 
  案例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酿事故
 
  3月7日19时10分许,姚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F***E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即墨区蓝村街道办事处永安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对行渠某某驾驶的鲁B***5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姚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姚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系一方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姚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渠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例二: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4月2日17时许,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鲁B***36号小型轿车沿即墨区21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蓝村中心小学T型路口处,与孙某某驾驶鲁B***73号小型轿车顺行在前左拐时相撞,造成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陈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系一方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无事故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驾驶员姚某某和陈某某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山东青岛即墨交警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