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山东青岛“检爱校车行共护未来花”检察开放日交流会上,一名小同学提出了他的问题:“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保护都有哪些职能?包含哪些方面?有什么规定?”这个问题就由从事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检察官来回答。“对于未成年人,我们检察工作,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了该原则。
就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包含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
检察机关一直在努力将司法保护与其他五大保护相互融合,共同发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