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实施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正)、《潍坊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潍政办发〔2021〕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实施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交通影响评价定义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和制度。
二、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青州市城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一)计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
(二)计容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
(三)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100个的场馆、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
(四)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五)客运场站、货运场站、停车设施等交通生成量较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六)化工园区建设项目、物流仓储园区建设项目及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项目;
(七)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类和其他建设项目。
三、交通影响评价流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评价流程:
(一)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单位编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企业应具有交通影响评价相关资质;非企业机构应具有交通工程相关学科或交通工程相关业务范围);
(二)由建设单位持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评审申请;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评审申请后,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报告技术审查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四)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书》修编后提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函》,并将总图归档管理。如审核不通过,建设单位需再次修编后提交审核。
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