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2022年02月27日08时47分,陈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菏泽市区丹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丹阳路与广州路交叉口处闯红灯时,与沿广州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鲁R****G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
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山东省菏泽市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