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为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创建整洁、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从3月16日起,在城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违法停车集中整治行动。
3月15日,大队政委管军涛主持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对城区违法停车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集中整治行动遵循“依法管理、疏堵结合、综合施策、规范有序”的工作思路,按照“科学引导与严管重罚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常态整治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建立违法停车查处联动机制,通过综合施策,多管齐下,切实改善目前城区违法停车现状,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为广大市民创建整洁、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关于违法停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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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悬挂禁止停车相关禁令交通标志的违停严管道路范围内临时停车、停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之规定,属于违反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罚款200元人民币,并记3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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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第49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第71条之规定,予以罚款100元人民币的处罚,可以拖移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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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办法》第49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2)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3)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夜间或者在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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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标明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2)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3)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4)不得违反规定在医院、学校、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周边停放;
(5)不得违反规定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6)未悬挂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机动车,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共关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