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2021年1月14日,徐某华驾驶鲁Q7***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莒南县涝坡镇大徐家柳沟村通往严家沟村的“村村通”公路时,与前方顺行的魏某芳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魏某芳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徐某华驾车逃逸。
经调查,徐某华驾驶机动车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肇事后逃逸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最终,徐某华被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县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