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济南长清交警:方便出行的共享助力车占道堵路开展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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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昼夜!山东临清交警全城严查!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随意占用盲道
 
  既影响了出行安全
 
  也使得交通秩序比较混乱
 
  临清交警持续整治不手软
 
  全力维护辖区停车秩序文明规范
 
  创城 我们在行动!
 
  为净化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清理占用盲道违停车辆,临清交警大队结合城区道路实际情况,采取“白+黑”全天候巡查模式,不间断对重点路段进行巡查整治,形成对车辆占用盲道、乱停乱放的严管、严罚高压态势,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障群众通行安全、顺畅。
 
  城区两个中队加大交通巡逻管控力度,边巡逻边治理边宣传,发现随意在道路上乱停乱放、占用盲道、占用消防通道的机动车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对占用盲道的设施及时拆除,告知沿街商户相关法律规定,做到还路于民。
 
  继续曝光
 
  以下是部分违法车辆曝光!
 
  曝光台
 
  01 鲁P889M7
 
  02 鲁PCH628
 
  03 鲁PL0950
 
  04 鲁P711FG
 
  05 鲁PE1Y91
 
  06 鲁PE9F32
 
  违停带来的危害:
 
  1.影响城市形象。乱停乱放行为影响了城市道路交通的整体环境,导致城市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城市形象。
 
  2.影响道路通行能力。随意停车、占道停车会占用有限的道路面积,影响通行效率,且容易形成堵点、导致道路堵塞。
 
  3.影响交通安全。机动车随意停放,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违停车辆通常没有采取安全警示、防护措施,后车驾驶员很难及时发现停车。
 
  关于违法停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罚依据
 
  1
 
  在悬挂禁止停车相关禁令交通标志的违停严管道路范围内临时停车、停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之规定,属于违反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罚款200元人民币,并记3分的处罚。
 
  2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之规定,予以罚款100元人民币的处罚,可以拖移机动车。
 
  3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2)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3)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夜间或者在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4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标明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2)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3)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4)不得违反规定在医院、学校、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周边停放;
 
  (5)不得违反规定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6)未悬挂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机动车,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临清交警提示
 
  在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时
 
  请考虑他人是否便利
 
  遵守交通法规
 
  请勿随意停车
 
  文明出行 要靠你我他
 
  来源:临清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