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冯清芳)8月1日,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滕州市益康大道发生一起车祸,请民警处理。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两车均有损坏,驾驶摩托车的张某某和李某受伤。经事故现场酒精含量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1.4mg/100mg,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据查,事发当日中午,张某某和李某在饭间饮用了白酒、啤酒,酒后张某某提议驾车载着李某到树林里逮知了龟,两人一拍即合。途中,张某某为了向李某展示车技,一路逆行、闯红灯“飙车”,当沿滕州市益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滕阳路路口处时,与对向向东转弯的朱某某发生事故。
后经事故认定:张某某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驾驶机动车违反信号灯等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8月4日,警方对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