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1月21日,山东省菏泽市交警支队召开2021年春运启动仪式暨1月份新闻媒体通气会,会上,菏泽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张勇就春运启动和“五大曝光”等内容进行了通报。
据悉,1月份菏泽市城区各交警大队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3.9万余起,其中重点交通违法行为1530起,其中饮酒驾驶304起,刑事立案11人。
会上,张勇介绍到,今年的春运时间是1月28日至3月8日。为确保春运期间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全市交警部门针对中心城区、农村乡镇、国省道等不同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四项措施,将以“全覆盖”排查安全隐患,“零容忍”整治交通违法,为群众春运出行营造安全、顺畅的道路交通环境。
加强秩序整治,净化交通秩序。
一是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密度,进一步提高路面管控力,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严密道路防控网。二是以夜查为重点,持续开展各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整治态势。
二加大路面管控,落实管理责任。
交警部门将在春运期间坚持24小时错时巡逻执勤,任务全部量化,实行“定路段、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任务、包事故”的责任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全警动员,全防全控,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投入到路面交通管理中,确保春运期间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加力消除隐患,夯实安全根基。
各大队对辖区重点路段进行隐患梳理排查,继续以全线摸排+事故研判+滚动治理的方式,并定期深入辖区客运公司对参加春运的客运车辆进行逐一安全临检。督促客运公司加强春运期间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认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并贯穿春运始终。
加紧宣传教育,提升安全意识。
一是通过交通违法教育、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方法,倡导文明交通好习惯;二是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客货运企业,重点对车辆驾驶人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警示广大驾驶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三是依托媒介扩大宣传覆盖面,继续做好服务群众工作,引导群众安全出行。
同时,交警部门还将协同卫健、应急等部门,配合对所有重点区域来往车辆的驾乘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构筑严密的交通防控网,阻断疫情输入通道;最大限度防范人员流动交叉感染风险,努力阻止疫情扩散;全力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在全力保障春运工作开展的同时,有效防控疫情的输入。
附:五大曝光内容
(一)终生禁驾人员
吴西春,男,48岁,驾龄2年,证件尾号4518,准驾车型A2,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终生禁驾;
吴祥凯,男,32岁,驾龄6年,证件尾号0551,准驾车型C1,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并终生禁驾;
樊明华,男,46岁,驾龄10年,证件尾号2914,准驾车型A2,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并终生禁驾。
(二)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市中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菏泽腾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荷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丰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佳润物流有限公司五家公司均存在五辆以上工程运输车违法闯禁区的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三)突出违法车辆
鲁RN6689、鲁RN9735、鲁RN9251、鲁RN9798、鲁RQ1188、鲁RQ9313、鲁RA6021共7辆大型车辆存在闯禁区违法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鲁RA8831、鲁RB6977、鲁RH3918、鲁RP3165、鲁RP2877、鲁RK1026、鲁RH9158、鲁RF8795、鲁RH0385、鲁RK8200、鲁RJ1081、鲁RF9166、鲁RJ9151、鲁RP2293、鲁RL5038、鲁RA9569共16辆大型汽车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四)事故多发路段
省道251与沿黄路交叉路口、广州路与泰山路交叉路口为事故多发路段;银川路与东方红西街交叉口夜晚有少许非机动车驾驶员存在闯临时信号灯的行为,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请驾驶员朋友行经以上路段时减速慢行,注意观察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五)典型事故案例
1、牡丹区大队
2021年1月7日10时05分许,张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沿菏泽市区太原路行驶至菏泽市区太原路与曹州路交叉口处时,与赵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张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某无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不要认为骑电动车闯红灯就没事,出了事故一样要担责。驾驶电动车要佩戴好安全头盔,遵守交规,文明出行!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不止是为了道路安全畅通,更重要的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心存侥幸、无视法律,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悔不已,但是结果无法重来,生命只有一次!
2、开发区大队
2020年12月12日09时50分许,张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菏泽市区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纬四路交叉口处,与沿纬四路由西向东行驶郭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郭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菏泽开发区交警提醒:无论是小车驾驶人,还是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在日常通行中,为预防事故,也为了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请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驶,切勿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3、高新区大队
2020年09月13日,王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25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251省道由南向北范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范某某和乘车人张某某受惯性向前翻滚落地,幸好摩托车驾驶员与乘车人佩戴了安全头盔,只造成了轻微挫伤。
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危险性远远大于汽车,不戴头盔是非常危险的行为。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乘人员直接暴露在外,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就是头部,甚至会因此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生命,对个人和整个家庭都是巨大的灾难。
如果这时戴着安全头盔,就可以很好的保护头部,大大降低头部受伤的可能性,即使受伤,也会大大减轻所受伤害的程度。所以,为了自己及家人的幸福,请广大群众驾乘摩托车、电动车出行时,务必戴好安全头盔,莫让嫌麻烦和侥幸心理害了自己和家庭。(山东省菏泽市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