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行动开展以来
栖霞公安始终坚持
紧盯“民生小案”不放松
持续对多发性侵财类犯罪
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冲动是魔鬼
在情绪激动时做出的举动
往往会让人悔不当初
近日,栖霞公安经缜密侦查、多警联合破获一起损毁公私财物案件
行政拘留2人
案件回顾
8月25日,杨础派出所接辖区王某报警称:其种植的一棵核桃树、一棵柿子树被人拦腰砍断。接警后,杨础派出所联合观里派出所、刑侦大队立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经现场勘查和调取周边监控视频梳理,民警发现深夜一男子驾驶摩托车曾出现在案发地周边,十分可疑。
经视频追踪侦查,未发现摩托车离开案发地的踪迹,民警立即开展现场走访等相关工作。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侦查中心的帮助下,民警快速锁定一辆可疑面包车,曾与摩托车作案时间相同出现在案发地周边,极可能利用面包车将摩托车运离现场。
经进一步分析研判,民警快速锁定嫌疑人身份系范某、车某。9月4日,民警在掌握二人的活动轨迹后,果断出击,将二人抓获。
经讯问,违法行为人范某、车某如实交代了为泄私愤破坏果树的违法行为。目前,违法行为人范某(男,38岁)、车某(男,40岁)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普法链接
注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嫌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切勿因个人情绪而采取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极端行为
这样非但解决不了问题
还触犯了法律
导致自己身陷囹圄
面对矛盾和问题时
应理性冷静地寻求合法途径解决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栖霞公安在您身边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