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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刃清污垢——山东东营公安分局连续捣毁卖淫窝点!抓12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几间时开时闭的出租屋
 
  一有男子进入
 
  马上就有人出来放风
 
  自以为隐藏得天衣无缝
 
  不想早被警方牢牢“盯住”
 
  为切实净化社会治安环境,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5月27日,山东省东营公安分局黄河路派出所民警经过缜密侦查,一举捣毁卖淫窝点6处,共抓获违法人员12人。
 
  分局黄河路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辖区某老村一院落内有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线索后,黄河路所抽调精干警力火速赶往现场,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
 
  在核查中,一个院落进入了警方的视线,通过蹲守、研判,民警发现该院落门口处有一名女子与路过男子交谈后,将男子引入院内,院里接着走出另一名女子,把院门从外锁住,并坐在不远处观望,疑似放风。
 
  民警当机立断,迅速控制了院外女子,并在院内房间中,当场抓获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黄某(女,48岁,湖北郧西人)、崔某卿(男,43岁,东营区人)。
 
  嫌疑人黄某到案后认为是“同行”举报,于是主动检举揭发,向民警交代,在该老村还有几处出租房存在卖淫行为。
 
  通过持续开展工作,民警又连续确定5处卖淫窝点位置,当晚同时收网,连续抓获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9人。
 
  目前,黄某、崔某卿等8名嫌疑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其他涉案违法人员被处以警告处罚。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当中。
 
  东营公安分局将继续保持对涉“黄赌毒”违法犯罪“零容忍”,坚持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严惩,不断净化社会治安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