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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监管条例

浏览: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山东省出台“三小”监管条例

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登记备案才能经营

本报讯 李阳 马睿 食品安全问题是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也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证。

政府放宽准入门槛 持证才能合法经营

据介绍,目前,全省纳入管理的“三小”约有18万家,根据《条例》规定,针对“三小”经营业户,放宽准入门槛,小餐饮实行登记证制度,有效期为三年,小摊点实行备案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食品摊点的备案信息公示卡当场制作发放。登记备案和“三小”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

未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有关组织和个人明知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划定摊点经营区域 明确“三小”经营范围

《条例》明确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据县(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经营范围和规模:食品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生产种类更加细化 政府打造示范街区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等。小餐饮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

2017年,计划在每个县(市、区)打造小作坊、小餐饮或食品摊点示范街(区、园、村)不少于2个。到2020年,全省“三小”基本实现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