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希玉 郝轶林)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解决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跨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历经14个月,帮助广西这家公司成功执行20000余元现金。
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跨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聊城市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应向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534.8元、律师费2000元、仲裁费155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等。
2024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后,经聊城中院执行法官调查,被执行人聊城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为空壳公司,名下账户只有2500元,没有其他任何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挂名,为阳谷县阿城镇某村农民,家庭贫困,实际经营人为其继子于某。于某因公司经营失败,外欠债务较多,个人生活困难。
执行过程中,聊城中院执行法官根据调查情况,分别约谈当事人双方,并敏锐捕捉到双方争议的症结是发票开具时间问题。经过执行法官组织协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分期付款,但被执行人于某要求申请执行人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提前开具发票,而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因种种顾虑要求履行完毕后开具发票。经过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某先期履行10000元,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再开具发票,案件取得较大进展。
后来,被执行人于某突然失联。聊城中院执行法官经多方查找,得知于某跟随老乡赴外国打工。经执行法官释明利害关系,于某又主动履行2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在于某分期偿还11000元后,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放弃剩余债务。
协议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某因需要偿还其他贷款,再加刚过春节还未能赴外国打工,家庭再次陷入困境,并向聊城中院执行法官表达出了轻生的念头。考虑到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再次协调申请执行人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最终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同意于某再次延期,并再次减免了500元。7月6日,于某偿还了最后一笔3000元。历经14个月,案件终于得以圆满解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胜诉权益。
该案是聊城中院执行工作“小案不小办、善意文明执行”工作理念的一个缩影。事后,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坚决要求向聊城中院执行法官邮寄锦旗,真诚感谢执行法官的尽心尽力、坚持不懈。一面锦旗,绣的是执行工作的不易与坚持,绣的是执行法官的为民情怀,更绣出了群众的理解和认可。(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