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5月13日,山东高院召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烟台法院1起案例入选。
孙某某申请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案
案情简介
我国台湾居民孙某某的配偶崔某某患有失智症,经孙某某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申请,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告崔某某为受监护宣告之人,宣告孙某某担任崔某某的监护人,指定长子孙某浩担任会同开具财产清册之人。崔某某需将名下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的房产过户给孙某浩,但因年老疾病在台湾家中卧床,不能亲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孙某某作为监护人予以代办,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裁判结果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所作民事裁定真实并已生效,有孙某某提交的民事裁定及确定证明书、相应的台湾地区公证书核对证明书为证。该民事裁定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情形,故依照该规定第十六条,裁定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的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三天,申请人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后半个月内即办妥房产过户手续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向人民法院表示高度认可和赞赏。人民法院依法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有助于提升两岸居民在法律事务上的便利性,推动两岸司法深度融合。
一审案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6认台1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