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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中院审理一起涉及刷单行为的合同纠纷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朱茹洁)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刷单行为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刷单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公司支付的刷单款项不受法律保护。
 
    据悉,某商贸有限公司为了提高其淘宝店铺电脑装机产品的销量,通过微信联系到“张某”购买冲销量服务。随后,“张某”将任务转包给“王某”。在此期间,商贸公司向王某转账24288元用于刷单,但王某并未实际提供冲销量服务。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该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他人进行刷单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刷单本质上是通过虚构交易来提升网店的销量和评价,使消费者对网店的信誉和产品质量产生错误认知,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构成法律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该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某之间的服务合同自始无效,且公司支付的刷单款项属于不法给付,不受法律保护。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最终,菏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