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庆)近日,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向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充分肯定其自动履行义务的诚信行为,避免其在贷款授信方面受到影响。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发布后该院发出的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152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确认,被告李某某积极主动履行,在本院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证明书载明,为加强诚信社会建设,增强信用正向激励,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及时修复主动履行义务当事人的信用,现特出具证明对被告李某某自动履行行为予以肯定。
在社会信用体系日益完善的趋势下,当事人涉诉在进行社会融资、办理商业贷款时,银行可能会因贷款对象有征信负面记录而无法予以放款,对企业在拓展业务、个人生产生活方面都带来诸多不便。向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是冠县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具体实践。该举措不仅有利于激励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提高生效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也有利于倡导社会诚信风尚,让守法诚信的当事人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更好地助力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