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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民县法院:邻里纠纷起干戈,调审执聚势化玉帛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杰)俗话说“邻里相处和为贵”,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产生摩擦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好这些“小纠纷”,就容易酿成“大矛盾”,从而影响邻里之间的“大和谐”。近年来,山东惠民法院始终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压实“如我在执”责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将调解贯穿始终,用心用情解决好当事人急难愁盼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修复邻里关系。2023年以来,惠民法院共收涉邻里关系纠纷案件68件,结案64件,调撤率达45.59%。
 
  实地勘验精测算,温情调解促和谐
 
  老林与老郭是庄乡,两家承包地相邻。老林在东,老郭在西。两家本是多年好邻居,后来因连年耕种,责任地边界不清闹出矛盾,双方互不相让,甚至召集亲朋好友“坐镇”吵骂,导致矛盾不断升级激化。在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老林将老郭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取得联系,摸清双方态度后,决定实地丈量涉案土地。在与双方确定好丈量方法和丈量位置后,又向社区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了解并说明情况,并邀请他们一同进行测量。丈量完毕后,制作现场示意图,并对丈量数据进行详细计算,确定老郭确实侵占了老林部分土地。
 
  为精确计算老林损失,承办法官遂与当地农调员取得联系,了解历年小麦、玉米产量及价格,并以其提供的数据为基准,确定了老林的实际损失。全面掌握情况后,承办法官再次从邻里乡情和调查数据入手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不厌其烦的释法说理下,最终达成了2000元的调解意愿,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土地占用引兄弟反目,上法庭断讨要说法
 
  原告胡某顺与被告胡某强系同村且系亲叔伯兄弟关系,原告之父胡某文与被告之父胡某良系亲兄弟关系。1985年2月,胡某良(乙方)与某人民公社某生产大队(甲方)签订《林地“五荒”(地、沟、路、渠、坑塘)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经过实际丈量的坑塘一块,承包期三十年。承包期满后,村集体未收回土地,胡某强及其家人继续占有使用该承包地。1992年3月,经该镇人民政府批准,两家在上述土地上修建住宅两处,出具的准建证上仅载明两处宅基面积,未载明其四至。2021年3月,双方因土地占用问题发生纠纷,同年4月,胡某强指使他人用挖掘机将胡某顺的旱厕砸烂,损失价值500余元,被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胡某顺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将胡某强告至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原被告所在村子现场进行勘验,并及时与知情村民、村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等取得联系,摸清楚涉案旱厕、宅基地、五荒地的归属、使用情况。为了帮助兄弟俩找回丢失的手足情,维持和睦的邻里关系,在开庭前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邀请村委会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合力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让二人倾诉各自的想法和诉请。在多次深入沟通交流后,虽然双方没有达到握手言和的地步,但敌对情绪明显降低。本案判决后,胡某强自动履行了500元的赔偿款,双方均息诉服判。
 
  八棵桃树引矛盾纠纷,执行法官“事心双解”暖民心
 
  “法官,太谢谢您了,要不是您帮忙及时清除那八棵桃树,今年的庄稼又要减产了,您真是给我们老百姓办好事啊!”高某光握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
 
  高某光与高某春两家是“地邻居”,两家承包的土地相邻种植,高某春多年来在承包地内种植桃树,其中八棵桃树不仅没有留出与邻居承包土地足够的距离,甚至种植临近于两家承包地界。桃树对高某光所种植的农作物生长造成严重损害,为此两家多次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经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多次调解未果,高某光最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高某春排除妨害,将紧挨着邻居土地的八棵桃树清除。判决生效后,高某春迟迟未履行判决义务。
 
  经高某光申请,案件转入执行阶段,惠民法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高某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手续,高某春均未到庭,并以在外务工无法返回为由躲避履行判决义务。因种植庄稼的时节临近,申请人高某光多次催促强制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考虑到当事人年事已高,若不及时处理,不仅会影响当年收成,而且还可能会造成更大的风险,案件承办人便以双方当事人子女为切口,既明法释理,又巧用信用、罚款等法律惩戒措施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在案件承办人刚柔并济的执行手段下,被执行人的儿子表示理解并安排家人按照判决要求将八棵桃树予以清除。至此,该案顺利执结化解。(山东惠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