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日照中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件,但被告未到庭审现场,而是以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了一场“云庭审”。
原告日照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李某(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作为乙方,签订电影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创作电影剧本稿酬总额含税50万元。合同签定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预付款10万元。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未交付合同约定的作品,诉至日照中院。
考虑到被告身处外地,为便于当事人诉讼,日照中院提前与当事人沟通,采用原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的方式进行法庭审理。
在法官的主持和引导下,双方当事人按照庭审程序依次进行核实身份、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庭审工作有序进行。
近年来,日照中院加快智慧法院建设,积极引入互联网诉讼模式,创新审判方式、调解模式,今年互联网开庭536场次,庭审直播9072场次,通过“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山东日照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