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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中院宣判山东省首起洗钱抗诉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葛业锋)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系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为山东省首起洗钱抗诉案件。
 
  原审被告人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效力后,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经过对事实证据的梳理审查和适用法律的研究后认为,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上游犯罪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李某在明知李某某的资金系上述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仍然提供银行卡供李某某使用,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应当构成洗钱罪。后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事实证据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洗钱罪定罪。该案判决标志着山东省洗钱抗诉案件取得了“零”的突破。
 
  长期以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重点针对洗钱等经济领域犯罪出实招,下重拳,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业调查分析,创新工作方法,全力推动反洗钱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该案的成功宣判,有力打击、震慑了洗钱犯罪行为,也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持。(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